资产损失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第十五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因此,资产损失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资产减值准备
其中,XX代表具体的资产类别,如存货、固定资产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第十五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因此,资产损失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资产减值准备
其中,XX代表具体的资产类别,如存货、固定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