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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损失会计处理及分录指南
火灾导致的资产损失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章 计量-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减去残值和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因此,火灾导致的资产损失会计分录应为:

  1. 将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2. 残料入库: 借:原材料(残料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

  3. 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清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清理费用)

  4. 确认并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项: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理赔金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银行存款(理赔金额)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 结转毁损固定资产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其中,净损失 =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残值 - 保险公司赔偿 - 清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