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0号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该财政性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同时,这部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