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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持有待增值的建筑物不被视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解析
为什么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并且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因为老化等原因导致价值下降,这与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中预期能带来资本增值的特性不符。此外,这类建筑物通常与企业自用的房地产更为相似,其增值通常是由于整个市场的变化而非单独的管理或运营活动。因此,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标准,不应被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