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税法上存在多种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如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时可一次性计入费用,那么会计上是否可以将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在当期就计入费用中呢,这样税会之间就没有差异了。不知这样做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然而,税法可能允许特定的加速折旧政策,如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时可一次性计入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通常需要按照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而税务处理则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
即使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会计上并不一定要跟随这一处理,这可能会导致税会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计算暂时性差异,并据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因此,即使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会计上仍然需要按照正常的折旧方法记录固定资产,并相应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以反映这种差异。
所以,会计上将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并不符合会计准则,应当按照准则要求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并处理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