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十六条,合同履约成本应当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确认为一项资产:(1)与合同直接相关;(2)增加企业履行义务的资源;(3)预期能够收回。这些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等。如果成本属于其他会计准则(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规范范围,应按相应准则处理。在确定履约进度时,若采用成本法,如“投入法”,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外购未安装的硬件成本,若满足特定条件(如不可明确区分、客户先取得控制权等),则不计入履约进度计算。合同取得成本,由于不是为了履行合同的投入,不应纳入计算履约进度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