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的联营企业,需要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吗
对于未出资的联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投资方应当在取得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然而,如果投资方尚未实际出资,那么在理论上它并没有对联营企业实际投入资本,也就无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通常不会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因为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是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实质性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投资方尚未出资,它可能还没有形成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也不会开始权益法的核算。只有在实际出资并形成权益后,才会开始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因此,未出资的联营企业投资,投资方不需要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