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有误,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不应该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您指出的正确,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贴现不应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如果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因此,这种情况下,贴现现金流不应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的一部分来列报。
在案例10.3中,A公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取得的现金995万元,由于票据未终止确认,不应作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根据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原则,这种贴现行为可视作一种筹资活动,因此,这笔现金流入应归类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