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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指南:非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如何记账?
请你用简单话描述一下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来处理。这意味着,当提供这种质量保证时,企业要估计未来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据此记入预计负债。会计处理上,会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记“预计负债”。这些预计负债会在利润表的“营业成本”中体现,并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或“预计负债”项目下列示。

在首次执行新的会计解释时,如果之前这类质量保证计入了“销售费用”,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将此变更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同时,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这一调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