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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成本如何处理?会计准则解析
暂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发生的成本怎么确认

对于暂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发生的成本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如下处理:

  1. 如果这些成本预期能够收回,且与取得合同直接相关(例如销售佣金),则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若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十八条)。

  2. 如果成本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且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同时预期能够收回,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十六条)。

  3. 对于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如果与合同无关或无法收回,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十七条)。

  4. 如果为履行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明确由客户承担。

  5. 如果成本与合同无关或无法收回,通常应立即费用化。

  6. 对于为履行合同开展的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未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其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确认为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成本。

综上所述,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成本,应根据其性质和预期能否收回,分别确认为资产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