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一个问题,按照上述格式编写:其他应收款未按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问题:部分上市公司在处理其他应收款时,未按照既定的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相关建议及法律法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对包括其他应收款在内的金融资产,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其他应收款存在回收风险,企业应当合理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并据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在年报分析中,发现个别企业对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不足,例如关联方资金拆借、长期挂账的预付款项、逾期未兑付的应收票据等,这些情况均表明存在信用风险,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监管建议:
- 企业应严格按照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执行,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定期评估,尤其是关注那些存在回收风险的项目。
- 当其他应收款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债务违约、破产重整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调整组合划分,提高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比例。
- 对于关联方交易,不能因为关联关系而忽视坏账准备的计提,应根据关联方的实际偿债能力来评估信用风险。
-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确保坏账准备的计提充分反映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同时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