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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记录和报告承租人支付的房租税现金流?
承租人租赁一项使用权资产,其中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的房租税,未来出租人不会再支付给承租人,那这个房租税是不是租赁付款额的一部分,房租税的现金流应该记录在现金流量表的哪个明细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的规定,由承租人承担的房租税,如果它构成了租赁付款额的一部分,那么在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且不再返还给承租人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租赁付款额。这种情况下,房租税的现金流应当作为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处理。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这类支付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即应将其记录在现金流量表的“支付的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这一明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