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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关联方交易披露规则解析
A公司从B公司收购C公司51%的股份,C公司主要业务来源于B公司转包,C并表A公司后原业务模式不变,A公司与B公司无关联关系,站在C公司角度来看与B公司发生业务交易构成关联方交易,但站在A公司角度来看C公司与B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是否需要再A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关联方交易,请结合上市公司具体案例、会计准则分别分析A公司年度报告中是否需要披露为关联方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关联方交易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然而,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如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交易,是不予披露的。由于A公司收购了C公司51%的股份并将其并表,C公司的交易在合并报表层面已经体现在A公司中,因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尽管在C公司角度看构成关联方交易,但在A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不需要作为关联方交易单独披露。

但是,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历史交易情况,以及这种交易模式如何在A公司收购C公司后继续存在,可能需要在A公司的年度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这种业务安排的性质和潜在影响。这可能包括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D&A)或其他相关披露部分,而不是作为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综上所述,站在A公司的角度,年度报告中不需要将C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作为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但需要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解释这种业务关系和交易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