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担保
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提供了担保,例如以资产作为担保物,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企业需要披露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信息,以及与担保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担保物是金融资产,即使在债务人未违约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出售或再抵押担保物,这时企业需要根据准则披露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已出售或再抵押的担保物的公允价值。此外,企业还需揭示返还义务和使用担保物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担保物是金融资产,根据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非现金担保物,比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同时,根据准则第22号——财务担保合同,企业应披露提供财务担保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这可能显著大于已确认为负债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