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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计算累计收益:会计准则解析
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计算累计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来说:

  1. 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应按其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这通常基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可能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 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方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方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4. 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投资方需要按照自己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调整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以准确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5.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累计收益是通过上述方式在每个会计期间内逐步计算和记录的,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下,并体现在投资方的利润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