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没有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投资收益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例如债务工具投资)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通常,这部分损益会体现在“投资收益”科目中。在出售或处置这类金融资产时,会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按照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摊至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相应调整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虽然准则中可能没有直接提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投资收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过程确实会发生,并会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