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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预收款及发货的税务处理流程解析
税务模型:请问对下列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利宁服装厂(一般纳税人) 5月10日收到市服装批发公司预付的部分服装款30 000元。5月25日,利宁服装厂发出服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 000元、税款为5 200元。5月29日,利宁服装厂收到市服装批发公司补付的货款15 200元。

根据中国税法,对于利宁服装厂的税务处理如下:

  1. 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利宁服装厂在5月10日收到预付的部分服装款30,000元时,虽然尚未发货,但已收到款项,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2. 发货及开具发票的税务处理: 5月25日,利宁服装厂发出服装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税款为5,2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因此,利宁服装厂应在5月25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元。

  3. 补付货款的税务处理: 5月29日,利宁服装厂收到市服装批发公司补付的货款15,200元。由于这部分款项是对之前预收款的补充,且相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在5月25日发货时确认,因此补付的货款不产生新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利宁服装厂在5月10日收到预付款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5月25日发货并开具发票时确认销项税额5,200元。

参考: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 《增值税暂行条例》